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411号
原告王金权。
被告刘文财。
被告刘俊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权与被告刘文财、刘俊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6)吉0421民初1411号
原告王金权。
被告刘文财。
被告刘俊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权与被告刘文财、刘俊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