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23民初720号
原告:李继良,男,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孙国艳,女,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李学龙,男,住吉林省辉南县。
原告李继良与被告孙国艳、李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继良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继良撤诉。
诉讼费695.00元,减半收取348.00元,由李继良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