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480号
原告姜某,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桓某某,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姜某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陈明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