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军与王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066号

原告高长军(曾用名:高长君),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云占东,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王淑文,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军诉被告王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军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长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1元,退回原告高长军570.5元,由原告高长军负担570.5元。

审判员  陈明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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