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76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
被告陈某,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150元。
审判员 陈明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