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3217-1号
原告:松原市慧龙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波。
委托代理人:秦桂侠。
被告:松原市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相池。
委托代理人:刘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松原市慧龙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前郭县,本案应归前郭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买卖合同的被告方的住所地在前郭县源江路,合同履行地也在前郭县平凤乡,双方对此亦认可,故本案应归前郭县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松原市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志忠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