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严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1民初5276号

原告:延吉市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长白路玫瑰园小区。

法定代理人:聂立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鑫、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凤英,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凤英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吉市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延吉市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姬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