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692号
原告孙国明,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刘立伟,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明诉被告刘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国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明负担。
审判员 陈明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