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203号
原告崔昌仑,住敦化市。
被告张兆斌,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昌仑诉被告张兆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昌仑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昌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昌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昌仑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臧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