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54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梨树镇。
被告盖某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梨树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150元。
审判长 赵宝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耿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