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4597号
原告:陈思远,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告:张利军,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密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告:张馨月,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密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远诉被告张利军、沈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思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思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玲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