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远诉张利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4597号

原告:陈思远,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告:张利军,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密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告:张馨月,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密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远诉被告张利军、沈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思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思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玲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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