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终3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高新区创业园D-574D室。
法定代表人:孟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文革,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浩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公路480号(省化工创业孵化园306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立城,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上诉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佳牧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浩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佳牧业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 天佳牧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47.33元减半收取31223.67元,由上诉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
代理审判员 许家娟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