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浩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终3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高新区创业园D-574D室。

法定代表人:孟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文革,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浩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公路480号(省化工创业孵化园306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立城,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上诉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佳牧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浩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佳牧业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 天佳牧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47.33元减半收取31223.67元,由上诉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

代理审判员  许家娟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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