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5031号
原告:任富堂,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局,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419791024351X.。
被告:黄金山,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三道镇被张芝村。
被告:黄丽敏,女,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黄彪,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富堂诉被告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富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富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富堂负担。
审判员 许玲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郑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