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与吉林兴旺集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776号

原告王海军,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榆树台镇。

被告吉林省兴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山。

被告吉林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青山,董事长。

被告梨树经济开发区霍家店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福山,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吉林省兴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吉林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梨树经济开发区霍家店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50元,退回原告王海军50元。

审判长  陈明弟

审判员  张洪光

审判员  赵宝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 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