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3381号
原告:孙玉晶,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告:宋宝元,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晶诉被告宋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玉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孙玉晶负担。
审判员 许玲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