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艳芳与被告刘宝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4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506号

原告:任艳芳,女,1966年6月3日生,满族,农民,户籍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宝昌,男,1966年4月1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艳芳与被告刘宝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艳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艳

人民陪审员  杨继发

人民陪审员  张会杰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万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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