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连义与被告赵连华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贾连义,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连华,女,57岁,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连义与被告赵连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连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 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艳

人民陪审员  杨继发

人民陪审员  张会杰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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