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贾连义,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连华,女,57岁,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连义与被告赵连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连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 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艳
人民陪审员 杨继发
人民陪审员 张会杰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