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终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前进街12区,现住柳河县柳河镇南山花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德斌,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雪,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良,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于本连,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穆秀利,男, 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羁押于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
上诉人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良、一审被告穆秀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3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宇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生、委托代理人侯德斌、高雪,被上诉人张玉良及委托代理人于本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张玉良、穆秀利同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宏宇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宏宇建筑公司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情况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31号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
代理审判员 许家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