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868号
原告韩忠,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月,女,1993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韩忠诉被告王月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万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