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张世伟(曾用名张喜伟),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委托代理人李宝泉,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方明,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谢冰浩 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湘波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第二法律服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志宇 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所职员。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雪东 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世伟诉被告冀方明、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所、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由原告张世伟负担。
审 判 长 吕 辉
审 判 员 郭雨春
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