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文礼与刘春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3民初1227号

原告:鞠文礼,女,满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春林,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文礼与被告刘春林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9日,原告鞠文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文礼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鞠文礼负担。

审判员  郭雨春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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