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3民初1227号
原告:鞠文礼,女,满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春林,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文礼与被告刘春林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9日,原告鞠文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文礼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鞠文礼负担。
审判员 郭雨春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