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富、张晓丽、葛建武、宗文奇、庄英洲等80人劳动争议民事再审决定书

2016-09-13 16:4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9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春富,男,汉族,1951年4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晓丽,女,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葛建武,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宗文奇,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庄英洲,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立,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绍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付德新,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耿延忠,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佟国辉,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卢海港,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潘学平,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国志强,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新,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宝成,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彬,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辉,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旭,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继武,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范玉祥,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海蛟,男,汉族,1963年5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亚莉,女,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春华,女,汉族,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春梅,女,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大军,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景双,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任彦伟,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任彦华,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卞玉峰,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磊,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雪男,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述春,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喜军,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立新,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白凤新,男,汉族,1960年5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许晓峰,男,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金明星,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祖铁宝,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国财,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白文峰,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海军,男,汉族,1960年1 2月1 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曹桂芳,女,汉族,1960年10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立秋,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宏,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梁国志,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春林,男,汉族,1961年1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善伟,男,汉族,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戴玉春,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代玉新,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海洋,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月明,男,汉族,1960年3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齐占军,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林,男,汉族,1966年4月2 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学士,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志涛,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海林,男,汉族,1950年12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伟丰,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俊鹏,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范喜明,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于忠江,男,汉族,1958年2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奎阳,男,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吕德斌,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佰仁,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德,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有金,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宁明武,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郭志大,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晓宏,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于广利,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爱华,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成文,男,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英,男,汉族,1961年4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立刚,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哲人,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史春梅,女,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淑华,女,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天娇,女,汉族,1960年3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红卫,女,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纪明付,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树坤,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诉讼代表人:王春富,男,汉族,1951年4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诉讼代表人:张晓丽,女,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诉讼代表人:葛建武,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诉讼代表人:宗文奇,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诉讼代表人:庄英洲,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王春富等八十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春富等八十人申请再审称:王春富等八十人是正规途径分配到公主岭监狱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适用监企分开、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企业破产中,将非企业职工编制身份的人员作为企业编制职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王春富等八十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王春富等八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王春富等八十人主张的事项,是1999年全国监狱系统根据政策文件要求,对监狱系统进行监企分开、人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企业“吉林省公主岭轮胎厂”根据政策规定已经被撤销,且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故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以立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王春富等八十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春富、张晓丽、葛建武、宗文奇、庄英洲、高立、刘绍华,付德新、耿延忠、佟国辉、卢海港、潘学平、国志强、王新、孙宝成、陈彬、黄辉、黄旭、张继武、范玉祥、徐海蛟、刘亚莉、王春华、王春梅、王大军、陈景双、任彦伟、任彦华、卞玉峰、王磊、孙雪男、李述春、赵喜军、周立新、白凤新、许晓峰、金明星、祖铁宝、崔国财、白文峰、刘海军、曹桂芳、王立秋、高宏、梁国志、李春林、刘善伟、戴玉春,代玉新、刘海洋、王月明、齐占军、杨林、崔学士、吴志涛、李海林、王伟丰、赵俊鹏、范喜明、于忠江、赵奎阳、吕德斌、陈佰仁、吴德、王有金、宁明武、郭志大、刘晓宏、于广利、黄爱华、李成文、孙英、孙立刚、孙哲人、史春梅、高淑华、高天娇、王红卫、纪明付、李树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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