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760号
原告:陈瑞,男,1999年8月3日生,汉族,学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王英,女,1977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郑雪明,男,2000年1月19日生,汉族,学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郑义德,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郑雪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万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