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大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刘金山,男,1956年3月2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闯,男,1983年2月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刘金山与被告刘闯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万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