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建文,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存正,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长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葛建文因与被申请人李存正、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长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葛建文于2016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葛建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建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