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与吉林省三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终2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伟,男,汉族,农民,1964年4月1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三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投资创业服务中心十楼1015室。

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严军,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陈伟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三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于2016年6月18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伟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伟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陈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

代理审判员  许家娟

二○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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