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俊、王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4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526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军,三到信用社主任。

被告徐俊,男,1976年6月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会杰,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俊、王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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