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11民初976号
原告:白月,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孙晓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美依,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月与被告段美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白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月负担。
审判员 塔磊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纪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