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323民特1号
申请人:徐秀红,女,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张海军,男。
申请人徐秀红要求宣告张海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2月份, 被申请人张海军告诉申请人出去走几天,第二天在长春给申请人打电话,说不回来了,之后就关机,从此失去联系,至今长达六年整。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海军为失踪人,同时指定申请人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
经查,被申请人张海军,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德村十组身份证号码:220323196805200456。与申请人徐秀红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份, 被申请人张海军离家出走,查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此情况有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伊通派出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德村村民委员会及证人张发等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4月24日在检察日报第四版发出寻找张海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海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鉴于张海军失踪六年之久,经发出公告寻找三个月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海军为失踪人;
二、张海军的财产由申请人徐秀红代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刚
审判员 刘玉娟
审判员 郭雨春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