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3民初1115号
原告李莹莹,女,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岳金有,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李莹莹与岳金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莹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莹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莹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莹莹负担。
审判员 邢 刚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艳平
(2016)吉0323民初1115号
原告李莹莹,女,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岳金有,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李莹莹与岳金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莹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莹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莹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莹莹负担。
审判员 邢 刚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