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765号
原告:吉林市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姝,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阚连歧,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阚连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返还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单军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