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徐桂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4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362号

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北街招商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宝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明宏,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国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桂全,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物业公司)与被告徐桂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阳光物业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自愿撤回对徐桂全的告诉。

本院认为,阳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桂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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