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362号
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北街招商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宝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明宏,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国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桂全,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物业公司)与被告徐桂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阳光物业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自愿撤回对徐桂全的告诉。
本院认为,阳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桂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