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835号
原告:徐颖,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被告: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颖与被告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颖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颖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