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693号
原告:穆绍君,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
委托代理人:张云枫,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满发电厂,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
法定代表人:韩臣,该单位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绍君与被告丰满发电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绍君于2016年5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丰满发电厂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穆绍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绍君撤回对被告丰满发电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返还原告穆绍君。
审判员 汤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