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裕琦诉王海燕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3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778号

原告:王裕琦,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王海燕,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王海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裕琦与被告王海燕、王海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裕琦于2016年5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裕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裕琦撤回对被告王海燕、王海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裕琦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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