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778号
原告:王裕琦,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王海燕,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王海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裕琦与被告王海燕、王海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裕琦于2016年5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裕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裕琦撤回对被告王海燕、王海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裕琦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