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313号
原告:陈刚,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省天园蜂产品研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杨占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吉林省天园蜂产品研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6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刚承担。
审 判 长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
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