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明武诉吉林市丰满区铁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43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11民初946号

原告:冯明武,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迪,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铁西村。

法定代表人:陈治家,该村村主任。

原告冯明武诉被告吉林市丰满区铁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铁西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明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迪、被告铁西村的法定代表人陈治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明武诉称:2009年10月25日,冯明武与铁西村签订了修筑铁西村水泥路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价款为950504元,工程验收结算后,铁西村只给付冯明武工程款815504元,剩余135750元至今未付。经冯明武多次找到铁西村催要所欠剩余工程款,铁西村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及2016年4月6日为冯明武出具了证明,并表明所欠工程款属实。但经冯明武多次催要,铁西村均未能给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铁西村立即给付冯明武工程款135750元。诉讼费由铁西村承担。

铁西村辩称:冯明武所述属实,但铁西村现暂无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冯明武与铁西村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冯明武承包铁西村混凝土路修筑工程,工程总价款为950504元。2010年4月1日,经铁西村与冯明武结算,工程总价款为950504元。后经冯明武催要,2014年1月25日,由时任铁西村村长王维冰及村书记蔺春生为冯明武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截止到2014年1月25日,铁西村共欠冯明武修路工程款150750元。此后,铁西村向冯明武支付了修路款15000元。2016年4月6日,由现任铁西村村长陈治家及村书记蔺春生为冯明武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截止到2016年4月6日,铁西村共欠付冯明武修路工程款135750元。现冯明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西村立即给付工程款135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工程承包合同、铁西村2009年修水泥路总结算、铁西村证明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冯明武作为个人,没有取得修筑道路的相关资质,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其与铁西村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冯明武与铁西村签订的工程承包无效,但经铁西村验收合格后并为冯明武出具了欠款证明。现冯明武要求铁西村支付所欠工程款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明武工程款13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7.5元,由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雪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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