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359号
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北街。
法定代表人:石宝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国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姜明宏,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杜学波,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
委托代理人:姜艳清,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学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杜学波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学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吉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