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云鹏诉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3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1002号

原告:宋云鹏,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韩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云鹏与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宋云鹏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泓乐房地产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宋云鹏自愿申请撤回对泓乐房地产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云鹏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宋云鹏负担。

审 判 长  吕瑛伟

人民陪审员  潘顺昌

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伯婷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