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1002号
原告:宋云鹏,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韩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云鹏与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宋云鹏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泓乐房地产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宋云鹏自愿申请撤回对泓乐房地产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云鹏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宋云鹏负担。
审 判 长 吕瑛伟
人民陪审员 潘顺昌
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