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823号
原告:朱广范,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鄢立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范与被告鄢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范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广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广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广范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