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422号
原告:安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嵘,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福林,其他情况不详(缺席)。
原告安立与被告顾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安立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立负担。
审判员 李刚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