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锐与被告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3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830号

原告:周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

被告: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锐与被告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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