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井友诉邢占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296号

原告:佟井友,男,69岁。

被告:邢占玉,男,60岁。

被告:周进杰,男,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井友与被告邢占玉、周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井友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井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井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佟井友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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