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296号
原告:佟井友,男,69岁。
被告:邢占玉,男,60岁。
被告:周进杰,男,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井友与被告邢占玉、周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井友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井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井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佟井友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陆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