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382号
原告:刘云,女,51岁。
被告:翟力民,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翟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原告刘云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陆旸
(2016)吉0281民初1382号
原告:刘云,女,51岁。
被告:翟力民,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翟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原告刘云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陆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