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诉翟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382号

原告:刘云,女,51岁。

被告:翟力民,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翟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原告刘云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陆旸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