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218号
原告:杨XX,女,39岁。
被告:韩XX,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陆旸
(2016)吉0281民初1218号
原告:杨XX,女,39岁。
被告:韩XX,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陆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