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305号
原告:王铁军,男,63岁。
被告:徐天生,男,44岁。
委托代理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兰义,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徐子明,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军与被告徐天生、兰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铁军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铁军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铁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衣 洋
人民陪审员 孙冬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