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军与徐天生、兰义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305号

原告:王铁军,男,63岁。

被告:徐天生,男,44岁。

委托代理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兰义,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徐子明,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军与被告徐天生、兰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铁军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铁军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铁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衣 洋

人民陪审员  孙冬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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