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青山、张秀珍诉被告刘平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702号

原告:刘青山,男,69岁。

原告:张秀珍,女,汉族,68岁。

被告:刘平,女,汉族,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山、张秀珍诉被告刘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山、张秀珍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刘青山。张秀珍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山、张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青山、张秀珍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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