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702号
原告:刘青山,男,69岁。
原告:张秀珍,女,汉族,68岁。
被告:刘平,女,汉族,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山、张秀珍诉被告刘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山、张秀珍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刘青山。张秀珍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山、张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青山、张秀珍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