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569号

原告:黄XX,女,25岁。

被告:张XX,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袁君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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