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569号
原告:黄XX,女,25岁。
被告:张XX,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袁君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旸
(2016)吉0281民初1569号
原告:黄XX,女,25岁。
被告:张XX,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袁君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