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186号
原告: 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西长安路84号。
被告:姚涛,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元,由原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