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396号
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首钢美丽城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
被告:朱丽杰,女,5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旸